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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市以来宝钢股份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在本次吸收合并实施完毕后,宝钢集团仍为宝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宝钢集团系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宝钢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会因为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化。因此,《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并不适合于本次合并的情形,即不为借壳上市。
合并重组的实施对宝钢、武钢股份来说将会在战略高度统筹钢铁生产基地的布局,整合钢铁主业区位优势利用多角度体系化,将有利于统筹平衡内部产能,对不同产线和不同生产基地实施协同整合,避免了重复建设,实现有效地提质增效,助力于钢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合并后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基础实为宝钢股份和武钢股份通过合并重组可以快速移植和整合各自在汽车板、硅钢、镀锡(铬)板、工程用钢、高等级薄板等领域的成果,迅速提升钢铁制造能力;大幅提高研发效率,减少重复投入,整合了各自的研发人员和经费;对于明显降低服务成本将通过集中整合销售、剪切、激光拼焊能力;大幅提升产品增值能力和对全球客户的服务能力;优化统筹原材料供应和物流配送,降低采购和物流成本;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管理效率。